首先,您必須通過立陶宛移民信息系統 ( MIGRIS ) 以電子方式填寫簽發或更改居留許可的請求,並包括添加到此請求中的文件的數字副本。通過MIGRIS填寫申請並預約探視時間後,自通過MIGRIS填寫申請之日起4個月內,您必須親自解決臨時居留許可的簽發(更改)問題並提交生物識別數據,以及原始文件。這些文件應添加到請求中:

  1. 有效的旅行證件;

支持簽發(更新)臨時居留許可的文件:

  1. 如果您根據僱傭合同工作或打算工作:
  • 僱傭合約;要么
  • 雇主根據僱傭合同僱用您的承諾。
  1. 如果您是在立陶宛共和國從事註冊文件中登記的活動的私人法人(實體)的成員或經理,並且他們到達立陶宛共和國的目的是在公司工作擔心的:
  •  如果自該實體成立之日起不到一年,則提供文件,確認該實體在立陶宛共和國從事其註冊文件中規定的活動:
    • 有關實體所在地的文件(例如房屋租賃協議);
    • 確認公司經濟商業活動的合同(不超過10份);
    • 經營許可證,如果該實體的經營須遵守各自的許可證或執照;
    • 支持實體經濟運營和事件的文件(例如實體銀行賬戶的報表、發票、現金收益和費用單);
    • 實體經濟運營和經濟事件的日誌(例如總賬、運營日誌)。
  • 您的僱傭合同;
  • 提交給 SE 註冊中心的文件(我們將從 SE 註冊中心檢索):
    • 實體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權益變動表),如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已經過了一個財政年度;
    • 證明您是該實體的成員或經理的文件。
  1. 如果您工作或打算從事其他合法活動,包括《立陶宛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所指的個人活動:
  • 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確認您是或打算從事表演者、體育或宗教活動,或自願參加歐盟或其成員國認可的志願者計劃的文件,記者證,一份確認您與外國開展或打算開展聯合政府項目的文件、商業證明、個人活動證明、您簽署的合法活動的描述,您打算從事);

個人活動是指個人旨在在連續時期內獲得收入或任何其他經濟利益的任何獨立活動:

  • 任何性質的獨立商業或工業活動,但本質上被認為是不可移動的物品的銷售和/或出租,以及金融工具的交易; 
  • 獨立的創意、專業活動和其他類似的獨立活動;
  • 獨立的體育活動;
  • 獨立的表演活動。
  1.  如果您打算根據受監管的職業工作或從事活動:
  • 證明您遵守立陶宛共和國法律規定的條款以從事受監管的專業活動的文件;

受監管的職業——律師;產科醫生;建築師; 老師; 破產管理人;普通護士;生物醫學技術員;牙科保健員;牙科技師; 營養師;運動治療師;指導; 牙醫助理; 高級護士;物理治療師;語言治療師; 按摩師; 醫師;學校心理學家;老師; 牙醫;專利律師; 私家偵探; 職業教師;修復師、重組管理員、社會工作者、社會教育家、建築工程師、過度法師、特殊需求圖片、財產和商業估價師、藥劑師、藥劑師、獸醫助理、獸醫。

  1. 足夠的生活資金證明文件;

生活基金的價值是每月一份最低工資。應有足夠的資金用於申請的臨時居留許可的整個期限或至少一年。

  1. 承諾,您將在該住宅中申報居住地,其中一名成年人申報居住地的居住面積不少於7平方米;
  2. 確認您從未被定罪(請在通過“MIGRIS”填寫請求時註明); 

如果您在進入立陶宛共和國之前居住在該國或過去 2 年一直居住在該國(除了那些12 個月內在國外的生活時間少於 6 個月的情況)。

要么

您被定罪的證明;

如果您在進入立陶宛共和國之前居住在外國或過去 2 年一直居住在外國被定罪,則在申請第一個臨時居留許可時需要確認。這些是外國主管機構出具的證明你在那裡被定罪的證明。翻譯成立陶宛語,以及合法和/或認證(Apostille),如果需要,必須在提交居留許可申請之日之前的 6 個月內簽發證書。該證明必須表明您被定罪的時間和原因,被判刑的內容以及是否已執行。

  1. 關於健康保險的文件。

健康保險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 保險必須保證支付立陶宛共和國醫療保健系統法中定義的緊急醫療服務,以及由於外國人因健康相關原因返回外國而可能產生的費用(交通,包括醫療保健專家的陪同);和
  • 保險必須在申請的臨時居留許可的整個期限內或至少一年內有效。

如果強制性健康保險會為您支付,則您不需要健康保險。

您可以自行選擇提交健康保險:

  • 通過“MIGRIS”填寫請求;
  • 到達預定的探視時間後到移民局提交原始文件和生物特徵數據。

您必須支付公共費用:

  • 對臨時居留許可的簽發/變更請求的受理、審查、決定和臨時居留許可的簽發;
    • 基於一般程序 – 120.00 歐元;
    • 根據緊急程序 – 240.00 歐元。

關於臨時居留許可的簽發/變更,您必須:

  • 在預定的時間地址移民局的領土部門。

接受有關臨時居留許可的決定並簽發臨時居留許可:

  • 關於發放許可證:
    • 基於一般程序 – 3個月內;
    • 根據緊急程序 – 在 45 個日曆日內;
  • 關於換證:
    • 基於一般程序 – 在 2 個月內;
    • 根據緊急程序 – 1 個月內。

重要的:

  • 在預定時間到達移民局後,您在立陶宛的存在必須是合法的;
  • 提交臨時居留許可的簽發或變更請求後,您可能會獲得多重國家簽證,有效期自提交臨時居留許可的簽發或變更請求之日起不超過5個月在立陶宛;
  • 如果為您簽發了有效期為 1 年的國家簽證,或幾個國家簽證,其總有效期為 1 年,並且您打算提交關於簽發臨時居留許可的請求,那麼為了能夠在申請審查期間留在立陶宛,您應該提前提交此申請 – 2-4 個月,直到國家簽證的有效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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