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來自歐盟、歐洲經濟區或瑞士並想在立陶宛工作,則不需要任何許可證。您只需要填寫一份特定的表格,就可以使您在我們國家的逗留合法化。如果您不是歐盟公民並打算在立陶宛工作,則必須獲得工作許可。這應該在您抵達立陶宛之前完成。

如果您想確保您的職業或職業在立陶宛得到認可,請查閱受監管職業列表。它包括每個歐盟國家監管的所有職業。
還建議您檢查是否需要居留許可。

臨時居留證 是使外國人有權在立陶宛共和國在規定的期限內臨時居住的文件。在我國的臨時居留許可發給非歐盟公民。

永久居留許可 授予那些打算永久居住在立陶宛並已確認永久居民外國人身份的人。該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

歐盟公民

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 (EC) 的規定,願意在立陶宛工作的歐盟、歐洲經濟區或瑞士公民不需要任何工作許可證。562/200615 2006 年 3 月。

歐盟成員國公民及其家庭成員,在半年的時間內來到立陶宛超過三個月,並且至少符合第 1 條規定的要求之一根據《外國人法律地位法》第 101(1) 條,經內政部長批准,簽發確認其合法居住地的證書。

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成員國的公民須遵守與歐盟成員國相同的規定。非歐盟公民的歐盟公民的家庭成員將獲得歐盟家庭成員的居留卡。

非歐盟公民

願意在立陶宛工作的非歐盟公民必須獲得工作許可。這應該在來立陶宛之前完成,除非外國人被免除此義務(更多信息 – 外國人法律地位法)。

工作許可證發給外國人,有效期最長為兩年。許可證指定了僱用個人的公司、機構或組織以及所擔任的職位。其他條款和條件適用於季節性工作或實習。

社會保障和勞工部長與內政部長協商後規定了向外國人發放工作許可證的條件和程序(工作許可證應發給外國人並由立陶宛勞工交易所根據立陶宛共和國社會保障和勞動部;申請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處理)。

如果立陶宛沒有符合雇主要求的專業人員,則可以向外國人頒發工作許可證。

申請高技能資格工作的外國人應獲得立陶宛勞動力交易所的決定,確認其符合立陶宛勞動力市場的需求。內政部移民局決定向打算從事需要高專業資格的工作(歐盟藍卡)的外國人頒發(更換)臨時居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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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擁有香港 BNO / 特區護照, 想移民立陶宛. 請注意. 目前立陶宛政府仍未公佈任何移民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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